光明網訊(記者 孫滿桃)航空仿真模擬是航空安全的一個必經環節,數據的完整性和設備的標準化是確保模擬正確性的關鍵因素。近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因波音787客艙模擬訓練器數據包使用許可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出賣方未交付數據包使用許可構成違約,應減少價款257.5萬元,并支付逾期違約金、標的物不符違約金近110萬元。 案情顯示,廈航公司與希云公司(化名)經招投標程序簽訂《采購合同》及附件,由前者向后者購買波音787客艙模擬訓練器設備以及整套數據包使用許可。《采購合同》約定希云公司提供數據使用許可相關文件不得晚于客艙模擬訓練器工廠驗收前。合同附件1《技術要求》約定相關數據包含飛機艙門、客艙兩方面波音數據,并約定了全功能仿真艙門的設計、生產要求。 希云公司在上述合同簽訂前向廈航公司出具《波音數據說明》,告知后者其已向波音公司分批支付案涉項目的數據證書費。上述合同簽訂后,希云公司未及時、完整地向廈航公司交付數據包使用許可,且交付的部分艙門未依約定標準生產。 廈航公司遂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希云公司減少價款、支付違約金并賠償損失。 希云公司則辯稱其并未逾期交付數據包使用許可,且合同約定的“整套數據包使用許可”僅指生產制造過程中實際使用零部件的數據使用許可,已完全體現在TCA文件(TECHNICAL CONSULTING AGREEMENT,即技術咨詢協議)中,且廈航公司未在檢驗期間內對合同標的物提出異議,構成對合同約定的變更。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當事人對《采購合同》中“整套數據包使用許可”的理解存在爭議,應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條款的真實意思。結合希云公司《談判報價文件》中的說明及其分項報價表顯示的價格等因素,《采購合同》中“整套數據包使用許可”應指全套完整的數據包使用許可文件,加之希云公司未舉證證明廈航公司同意變更艙門生產約定,故希云公司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據此,一審法院遂判決支持廈航公司要求希云公司減少價款、支付逾期違約金及標的物不符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對不能交付部分的逾期違約金、相關損失賠償主張未予支持。 希云公司、廈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廈門中院二審判決維持了原判。 法官認為,本案中,希云公司先是向廈航公司出具了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波音數據說明》,后在明知自身違約的情況下又未作出與《波音數據說明》相當形式的正式說明或提出對合同約定進行變更,導致廈航公司未能在檢驗期間內提出異議,故廈航公司對標的物的異議通知依法不受檢驗期間限制。對于希云公司確定不能交付的部分數據包,不宜再行計算逾期交付違約金;對于廈航公司主張的相關損失,因無明確約定及證據,法院亦不予支持。 來源: 光明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