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飛是飛機在著陸下降過程中,遇到某種特殊情況時,立即中止下滑著陸,重新轉入正常上升狀態的過程。既然是一個過程,那么就能制定出相應的程序。 飛機在著陸前有一個決斷高度,通常為200feet(200英尺)。在飛機下降到這一高度時,仍不具備著陸條件時,就應加大油門復飛,然后再次進行著陸,這一過程同起飛、著陸的全過程是一樣的,一般經過一轉彎、二轉彎、三轉彎、四轉彎,然后對準跑道延長線再次著陸。如果著陸條件仍不具備,則可能再次復飛或飛到備用機場降落。 需要復飛的情況有: 1. 能見度低于可著陸的最低標準。 2. 側風或順風過大時。 3. 與前方降落或起飛的飛機間隔不足時。 4. 跑道入侵。 5. 塔臺航空管制指示。 6. 風切變。 7. 突發系統失效、未清楚起落架是否已落下并鎖緊。 8. 其他飛行員認為現階段無法將航機安全降落的情況。 復飛程序與規則: 1. 將發動機馬力全開。 2. 操縱飛機爬升。 3. 收起起落架。 4. 檢查爬升速率。 5. 適當收起襟翼。 6. 飛至航管所指定的高度。 7. 以無線電連絡塔臺報告復飛,在指定的空域待命以再取得進近臺頒發進場降落許可。 |